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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2025-11-11

答:一、什么是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的居民企业。二、哪些单位负责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各有什么职责?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由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区县科技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具体职责如下: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入库企业公示、备案,开展监督筛查与监测评估。第三方机构(市科技局委托):提交全市入库工作报告及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工作,协助开展抽查与整改;负责备案管理、名单公布及企业动态管理。区县科技部门: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核查企业情况,处理异议投诉;开展动态监测,强化政策供给,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入库;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履行年报及重大变化报告义务。三、入库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哪些支持和服务?市科技局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为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维度支持与服务,核心方向包括:强化创新政策供给:区县科技部门针对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专项创新支持政策。动态服务保障:通过企业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响应企业在研发、转化等环节的需求。资源优先配置:结合科技型企业培育目标,在科技创新资源对接、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具体以后续配套政策为准)。四、申请入库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先满足基本条件,再根据情况满足基础条件或符合直接确认入库情形。(一)基本条件1.重庆市内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2.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3.上一自然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需同时满足的基础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新重庆人才 F 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1 名以上。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占销售收入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重≥10%。(三)可直接确认入库的情形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认入库: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2.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Ⅰ 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或 Ⅱ 类知识产权 2 项(含)以上。3.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4.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5.主持或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6.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7.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五、入库企业相关指标如何界定?(一)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或专门负责上述活动管理与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需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二)知识产权分类Ⅰ 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Ⅱ 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三)研究开发活动与费用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 产品 / 工艺而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活动(不含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领域)。研发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四)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需提供官方批准认定文件作为证明材料。六、科技型企业入库有哪些程序?入库程序分为 4 个环节,其中 “申请入库” 包含两种方式: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的 “基本条件”“基础条件”“直接确认入库情形”,自主判断是否符合要求。2.申请入库自主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企业诚信承诺书。筛选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数字化手段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发送通知,企业登录系统确认信息、补充材料及承诺书后提交。3.审核报备:区县科技部门审核企业信息与材料,核查经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4.公示入库:市科技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入库企业,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并编号,有异议的由区县科技部门核实处理。七、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要求?(一)企业义务年报更新:每年 5 月 31 日前登录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重大变化报告:发生更名、注册地变更或与入库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时,需在 3 个月内通过系统填报或确认。(二)资格取消情形已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1.企业已注销或吊销。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申请入库或年报数据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4.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三)违规处罚对伪造数据、提供虚假证明的企业,3 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涉及科研失信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四)市科技局监督措施信息筛查:定期筛查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形成数据异常企业核查名单。抽查核实:将核查名单转交区县科技部门(可现场核实),根据结果取消不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格。监测评估:完善企业监测与评估分析,评估结果作为支持区县科技创新的重要参考。八、本实施细则的过渡条款和实施时间是什么?过渡条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保留其入库资格。实施时间:自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2025-08-12

答:现将《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4年12月16日,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指出,“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二、制定《实施办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健全完善覆盖科学技术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依据是什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三)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四)部门规章《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五)政府规章《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四、《实施办法》主要有什么内容?《实施办法》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4类14项行政权力的裁量权基准组成。(一)《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实验动物方面的处罚事项,明确了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二)《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和外国人来华工作方面的许可事项,明确了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三)《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方面的检查事项,明确了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四)《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技术合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确认事项,明确了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等方面的内容。五、《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实施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3〕97号)同步废止。

《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2025-05-13

答:一、请问《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市科技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科协、市社科联等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明确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二、请问《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是什么?落实科研诚信全覆盖要求。一是“科技活动全覆盖”,覆盖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称号类认定、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等全部科技活动;二是“管理过程全覆盖”,覆盖科技活动开展与实施、产出与应用以及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三是“责任主体全覆盖”,覆盖科技活动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等,其中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6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8项、科技专家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4项、第三方机构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3项。三、请问对《实施细则》中“同一责任主体有两种或以上身份的,对其不同身份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行为独立扣分,统一记分;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独立扣分,统一记分;同一科研项目或同一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行为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分清责任,按不同权重实施扣分”如何理解?例如,某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同时作为科技专家在奖励评审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则该教授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责任主体在项目结题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后在绩效评价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则该责任主体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项目共由5人承担,则该项目发生失信行为应当扣减2分时,按照主要责任主体承担扣分总数的80%,其它责任主体平均承担剩余扣分数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扣减1.6分,其余4人每人扣减0.1分。四、责任主体对科研诚信记分管理有异议的如何申诉?《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对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即,责任主体对科研诚信记分管理有异议,应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核实;其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由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五、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科研诚信管理方面的职责有哪些?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一是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二是负责本单位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并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三是落实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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